大学刑法课_第二十二章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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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二十二章 (第7/18页)

校,往往最后变成罪犯训练所。

    “在这边我国是把满十八岁的人‘拟制’成有完全责任能力,要负起刑法对他的责难,除非具体举出他是精神病患或心智年龄低于一般人,也就是俗称智能障碍,才能例外的减免责任。像在台北捷运上疯狂杀人的郑捷,已经21岁了,理论上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,但搞不好他的心智年龄还未满十八,才会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,但法官不会在这里审酌,会直接因为他满十八岁而给他应有的刑罚,不会因此减刑,即使他的充满中二的幼稚想法。”老师少见地露出沉重的表情叹气道。

    呵呵,我想郑捷案的法官迫于社会舆论,一定会判他死刑的,但坦白讲,他就是个白目,不把别人的命当命,也不把自己的命当命,他就是不知为何而活才想杀人以求被判死刑,对这种一心求死的人判死刑意义何在?虽然他造成的后果很惨重,但是他真的罪大恶极吗?我倒觉得比口口声声说从政第一要件——清廉,却一拿就6300万、8300万的人渣不知道好上多少。

    别误会,我还是支持死刑或判郑捷死刑的,因为在目前阶段,我想不到一个更好的方法来抚平受害者和家属的伤痛。

    唉,其实这里很诡异,17岁又11个月和刚满18岁到底差在哪?满18岁,却中二到不行的小屁孩一定就要负百分之百的责任,不能酌量减刑?幸好最后减不减刑还是得交给法官实际依情节酌减,也就是说即使18岁以上犯法还是有很多减刑的机会,规定在刑法第57条。

    而未满18岁犯下重大刑事案件,法条规定是‘得’减轻其刑,并不是‘应’减轻其刑,其实不减刑也是可以的,所以不要再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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